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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地檢署昨召檢察官會議,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決議檢察長周章欽必須要分案偵辦重大刑案,周章欽今出席「更保之愛」南區歌唱比賽接受訪問,他說,檢察長對社會矚目重大案件本來就須全程參與,即便沒有提案,平常就在辦案。周章欽說,辦案對他不是問題,但檢察長工作性質兼具檢察官、檢察長角色,工作繁重,許多檢察長向他反映,憂心檢察官體系崩盤,他考慮動用法官法第91條動用否決權。法官法第91條規定,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官會議,由該署全體實際辦案之檢察官組成。檢察官會議之職權如下:一、年度檢察事務分配、代理順序及分案辦法之建議事項。二、檢察官考核、監督之建議事項。三、第九十五條所定對檢察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。四、統一法令適用及起訴標準之建議事項。五、其他與檢察事務有關之事項之建議事項。檢察總長、檢察長對於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時,得交檢察官會議復議,或以書面載明理由附於檢察官會議紀錄後,變更之。其中,「檢察總長、檢察長對於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時,得交檢察官會議復議,或以書面載明理由附於檢察官會議紀錄後,變更之」。周章欽說,他考慮動用法官法第91條動用否決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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